2、一部请求与时效中断
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、当事人一方提出需要或者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断。在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场所,有关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不是中断?假如中断则又怎么样中断?这类问题需要具体剖析和探讨。以图2为例,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拥有1万元债权,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拥有2万元债权。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前段,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,如此,甲行使代位权时便只能向丙倡导1万元,对于乙对丙的2万元债权而言,是一部请求”。以下具体剖析。
代位权诉讼中,涉及到两项债权,即甲对乙的1万元债权和乙对丙的2万元债权。甲提起代位权诉讼,本身就是对自己债权的倡导,应当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列,因而,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成效。另外,甲代位乙向次债务人丙倡导乙的债权,既为法律所允许,对于乙对丙的债权而言,也就是一种权利行使行为,也应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成效。因而,原则上说,在代位权诉讼场所,所涉及到的两项债权的诉讼时效都可以发生中断的成效。进一步的问题是,假如涉及到一部请求”,相应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怎么样中断?
就图2设例剖析,债务人的债权额超越债权人的债权额,债权人所可代位行使的以其债权额为限,对于超越的部分,是不是亦因代位权诉讼的提起而一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成效呢?就时效中断的理论基础而言,学说上有权利行使说”和权利确定说”的争论,前者系自实体法的立场出发理解时效规范,后者则是自诉讼法的立场理解时效规范。就代位权诉讼中的一部请求,自实体法而言,是仅就债权中的一部分倡导权利;自诉讼法而言,一部请求已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,因而,时效的中断宜觉得仅就一部债权发生,并不当然及于剩余部分。惟在债权不可分割的场所,其诉讼请求系针对债权整体提出,始发生使整个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成效。
当然,还可能存在另外一种状况,参照图3,其中甲对乙的债权为1万元,乙对丙的债权仅为8千元。甲提起代位权诉讼时,也只能向丙请求8千元。这个时候,就乙对丙的债权而言,整个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,且丙假如清偿其债务的话,乙对丙的债权也就归于消灭,不成问题。问题是甲对于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,怎么样中断?笔者觉得,尽管这个时候甲通过代位权诉讼最后可能只不过使自己获得8千元,对于1万元债权而言只不过达成了其中的一部分,但与一部请求尚有不同。其间的差别在于,这个时候甲并不是对于自己1万元的债权部分倡导,而是基于1万元的整体提起代位权诉讼,因而,其诉讼时效应当就其债权整体中断,不适合觉得仅就债权的一部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成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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